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网购后长期不发货构成违约 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58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销售无中文标示的食品适用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重要信息。对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则另有更加严格的规定。“民以食为天”。食品行业对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比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更为严格。但是,仍有不少商家铤而走险,选择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商家因“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原告张某等人因不满被告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
限时免单条款约定条件成就,经营者应当依约免单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手段层出不穷。这些促销活动活跃了市场,刺激了消费,同时也伴生了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本案裁判进一步厘清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免单、打折等各类促销活动制定的活动规则的法律性质,引导经营者依法依约诚信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应承担经营者责任闲置物品交易模式是数字经济中的一种典型模式。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但在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是自用闲置物品交易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本案裁判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承担经营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目前,大众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十分普遍,同时,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因交易环境的虚拟化潜藏着一定的风险。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信息,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裁判认定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
外卖平台未审核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尤其是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外卖餐饮平台,更应加强对平台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身份及经营许可资质的审核。本案裁判明确外卖餐饮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尽到资质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案裁判通过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有力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健康、清朗消费环境。
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维权”?法院这样判这批涉“职业打假”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均是刘某。刘某通过网络购买大量非生活所需的奇楠养生酒、安宫牛黄丸等保健品,收到货后,以被告不能提供以上产品的合法来源及合法证明文件为由,要求被告赔偿货款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发货义务的完成与否需要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来判断,不能简单地以买方未收到货物即判定发货义务未完成,而是需要结合货物未签收的原因进行综合判断。若是由于买家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收货,则平台完成了发货义务,不承担发货未成功的责任,该责任由买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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