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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 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维权”?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07-14 点击:82次

    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维权”?法院不予支持!职业打假,是指购买者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的行为。

  • 朋友圈海外代购奢侈品LV包存在瑕疵,法院这样判
    日期:2023-06-25 点击:65次

    朋友圈海外代购奢侈品LV包存在瑕疵,法院这样判首先,李女士在收到案涉包时当即向赵某反馈了该问题,赵某并无异议,并解释称该划痕系柜员在调试肩带试背时造成,可见案涉包在代购时就已存在明显划痕。其次,在代购前,李女士特意强调要仔细检查,足以表明包的质量问题是李女士购买的关键。最后,消费者选购奢侈品,追求的是品质,通过法庭实物查看,案涉包确实存在明显瑕疵,无法通过降价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救。因此,赵某的代购行为存在违约情形,故判决确认解除买卖合同,赵某返还货款12300元,李女士退还奢侈品包。

  • 旧货再次销售和消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
    日期:2023-06-08 点击:132次

    旧货再次销售和消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法》所指产品是经由生产、销售环节直接进入消费领域的商品。《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所称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因此,旧货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范的产品范畴,旧货再次销售和消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

  • 如何理解和判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经营者的“明知”
    日期:2023-06-04 点击:241次

    如何理解和判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经营者的“明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明知”宜扩大解释为包括“推定或应当知道”。例如,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有时确实属于管理上的疏漏造成的,也应当认定为“明知”。虽然这种疏漏的情形与经营者在主观上故意把食品标签过了保质期改为不过保质期有区别,但实践中法官很难判别销售者的主观状态。总体来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要经营者销售过了保质期的食品,通常就应当适用10倍价款赔偿的规定。

  • 网络消费维权的9个常见法律问题
    日期:2023-05-31 点击:104次

    网络消费维权的9个常见法律问题法律规定的四项以及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其他商品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 通过微信销售假冒保健食品,退一赔十!
    日期:2023-05-31 点击:162次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包含“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现有证据表明被告出售的商品为标注了虚假生产企业和批准文号的假冒伪劣商品,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自认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情形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 周某某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尹某某美容美发店、洪某某、孔某、欧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5-23 点击:93次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消费的权利。在美容美发、健身、餐饮等一些消费领域,经营者出于其营销手段的考虑,经常引导消费者选择预付储值的消费方式。而当服务场所无法保障原有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或当特定服务提供者离职时,消费者的预期目的即无法实现。消费者以此诉请退款的,即使预付卡服务协议中有“不退还”、“不折现”等条款,人民法院也应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的诉请。

  • 电动车实际续航里程不到宣传的一半?法院:退一赔三!
    日期:2023-05-21 点击:130次

    本案中,张某在其淘宝店铺宣传的涉案电动车续航里程与实际严重不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夸大商品性能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张某妄图通过关闭店铺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性质十分恶劣。

  • 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瑕疵)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起算?
    日期:2023-05-18 点击:870次

    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瑕疵)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起算?产品质量异议主张是行使权利而非义务,就权利性质而言,符合形成权特性,产品瑕疵救济请求权独立行使和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持该类观点的学者认为,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将买受人检验、通知表述为义务,但此义务的违反后果(非但未使得义务人利益减损,反而是瑕疵权利得到保护)与普通义务的范围后果(承担义务违反责任)并不相同,这种间接义务理解为权利比理解为义务更有说服力。

  • 购买食疗商品治病最终患者身亡,销售商应否担责?
    日期:2023-05-12 点击:76次

    购买食疗商品治病最终患者身亡,销售商应否担责?,未证明患者死亡与服用李某提供的“偏方药”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刘某明知患者病情恶化亦未将患者送医治疗,造成患者死亡,应自行承担照顾失职责任。但李某对销售的普通食材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错误认为其存在疗效,导致刘某未对患者采用正确治疗方法,存在重大过错,虽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亦应在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同时,对原告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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