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检察机关督促履行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假水”玩具以有毒物质作为玩具材料,且主要面向低龄未成年人,存在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造成危险的较大隐患。检察机关准确捕捉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对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受威胁问题,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通过及时立案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积极履职,以“我管”促“都管”,切实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引领效应,着力构建防范问题的长效机制,共促源头治理,营造更加安全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依法成立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属于合同成立后的效力评价范畴,除了当事人可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依职权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未向消费者提供删除个人信息的功能选项根据《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第六条第一项有关规定,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可被认定为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案例8中商家在消费者扫码点餐时,其小程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未设置注销或删除个人信息功能,属于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违规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案例7中商家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消费者开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服务商,属于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强制消费者提供与功能无关的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案例5中商家在消费者缴纳停车费时,强制要求用户提供手机号、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等非必要个人信息,用户拒绝后无法完成停车缴费。案例6中商家在开具发票时,强制要求消费者提供手机号码,消费者拒绝后无法开具发票。上述两个案例属于强制消费者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频繁提示注册登录,干扰消费者使用根据《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第三条第二项有关规定,用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仍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干扰用户正常使用,此类行为可被认定为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案例4中商家在消费者扫码点餐时,多次弹窗提示消费者使用手机号码等信息注册登录,属于干扰用户正常使用行为。
未通过弹窗等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隐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案例3中购物中心停车缴费小程序在首次使用时,在未提供隐私协议的情况下直接索要消费者个人信息,属于未向消费者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强制或诱导消费者关注公众号消费者在该超市购物时,须通过扫描购物小票上的二维码开具发票,过程中强制要求消费者关注超市公众号,关注后向消费者发送开具电子发票的链接,消费者点击进入方可开具发票。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知假买假”并未被《食品安全法》第96条排除,基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性原则,应适用“十倍赔偿”规则。因此,本案中,判令被告向“知假买假”的原告承担10倍赔偿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完全正确。
电商平台因商家虚假交易扣除的违约金可不予返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数据分析判定商家涉嫌虚假交易且商家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平台有权根据电子合同的约定认定虚假交易成立并对商家采取处理措施。虚假交易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也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商家以违约责任条款无效请求返还违约金的,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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