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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 食品安全问题该如何维权?
    日期:2023-08-11 点击:38次

    食品安全问题该如何维权?食品安全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几乎没有人可以避免,轻则在食物中吃出异物,导致腹痛腹泻,重则导致食物中毒进医院,遇到此类情况,大部分人选择自认倒霉,只有小部分人会选择追责,除了拨打12315曝光无良商家,还可以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 “双11”付的定金一律不退,合理吗?
    日期:2023-07-25 点击:45次

    “双11”付的定金一律不退,合理吗?“双11”来了!昨天你疯狂剁手了吗?有没有钱包干瘪、花呗超额、信用卡刷爆?冷静下来,商家各种规则,预售和尾款,你是否真的了解?定金一律不退,合理吗?“双11”的物品真的便宜吗?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讲解“双十一”的避雷指南,让您能在网购盛宴中慧眼识骗局。

  • “双11”网购指南,帮您慧眼识骗局
    日期:2023-07-25 点击:53次

    “双11”网购指南,帮您慧眼识骗局“双11”网购盛宴即将到来,广大消费者正热火朝天地参加各种特惠活动。遭遇价格先涨后降怎么办?秒杀抢不到背后有何猫腻?七天无理由退货想退就退?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讲解“双11”避雷指南,让您能在网购盛宴中慧眼识骗局。

  • “双11”买买买,小心掉入这些网购陷阱
    日期:2023-07-25 点击:22次

    “双11”买买买,小心掉入这些网购陷阱“双十一”还未到来,但各大电商平台促销大幕已拉开,消费者狂欢购物模式也随之开启。满减红包有隐性门槛、秒杀价与结算价不一致谁来负责......“买买买”的同时,小心掉入网购陷阱!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您解读互联网遇上《民法典》之小心掉入网购陷阱。

  • 7500元拍下奔驰车,卖家却说标错价格不肯发货?法院判了!
    日期:2023-07-25 点击:37次

    7500元拍下奔驰车,卖家却说标错价格不肯发货?法院判了!一审中,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指出,刘勇与好车酷酷公司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最终,一审判决好车酷酷二手车经纪(天津)有限公司赔付刘勇1965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方好车酷酷承担。

  • 预付卡里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有效吗?
    日期:2023-07-23 点击:30次

    预付卡里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有效吗?《民法典》合同编第496、497和498条中规定,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经营者应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其中第498条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中明确表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消费欺诈的认定及其私法效果
    日期:2023-07-21 点击:83次

    消费欺诈的认定及其私法效果消费欺诈案件中的私法适用争议折射出相关基础理论存在不足。消费欺诈受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重调整,二者之间并非单纯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同时还存在一种交互式的影响。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欺诈的界定分别采用“发生阶段法律效果”的类型化路径,或以欺诈方式和内容为标准的类型化路径。消费欺诈、“退一”与“赔三”并非固定搭配,且三者的认定均需打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以民法为依据的“退一”分属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消费欺诈与“退一”有关的私法效果还需结合《民法典》合理确定折旧费的返还、要求退货的除斥期间、约定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排除。

  • 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维权”?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07-14 点击:45次

    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维权”?法院不予支持!职业打假,是指购买者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的行为。

  • 朋友圈海外代购奢侈品LV包存在瑕疵,法院这样判
    日期:2023-06-25 点击:42次

    朋友圈海外代购奢侈品LV包存在瑕疵,法院这样判首先,李女士在收到案涉包时当即向赵某反馈了该问题,赵某并无异议,并解释称该划痕系柜员在调试肩带试背时造成,可见案涉包在代购时就已存在明显划痕。其次,在代购前,李女士特意强调要仔细检查,足以表明包的质量问题是李女士购买的关键。最后,消费者选购奢侈品,追求的是品质,通过法庭实物查看,案涉包确实存在明显瑕疵,无法通过降价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救。因此,赵某的代购行为存在违约情形,故判决确认解除买卖合同,赵某返还货款12300元,李女士退还奢侈品包。

  • 旧货再次销售和消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
    日期:2023-06-08 点击:86次

    旧货再次销售和消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法》所指产品是经由生产、销售环节直接进入消费领域的商品。《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所称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因此,旧货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范的产品范畴,旧货再次销售和消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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