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法院如何认定收养与寄养的区别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养法颁布之前,如果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身份共同长期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登记手续,仍视为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主张该收养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以上事实的,即使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亦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有收养关系。
法院如何把握“亲子鉴定”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从法理上来看,男方受骗抚养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补偿款的原因在于:第一,男方对非婚生子女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男方所支付的抚养费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构成无因管理;第二,男方原来给付的抚养费因丧失法律根据,而女方所取得的财产也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第三,男方愿意支付抚养费是由于相信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抚养非婚生子女是一种违背其意志的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故所支付的抚养费用当然应当返还。
法院如何认定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通过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没有血缘关系,但只要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就应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子女出生后,夫妻双方与该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因一方或双方的否认而终止。
发生重婚的一方能以具有重婚情形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吗,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子女,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外出打工后与他人发生重婚,首先原告有过错,且被告及家人对原告已谅解,愿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情形,如今后夫妻双方能做到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夫妻债务应否“内外有别”第一种观点认为,同一债务,在债权人与举债夫妻双方的诉讼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在夫妻的离婚诉讼中,却认定为个人债务,前后两次对同一债务的性质认定不一,既损害了法律权威,又损害了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为了筹资开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而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形成的民间借贷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孩子抚养权法院取证及法院观点上海法院系统在陈甲与陈乙抚养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编《婚姻家庭案例精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242页]中,判决由子女父母双方轮流抚养。轮流扶养子女,是指法院准予父母以相对稳定的约定期间为时间单位,轮流直接抚养其未成年子女。轮流抚养子女,可以相对地使子女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婚对子女心理造成的影响
律师代理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取证要点虽然提倡男女平等,但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人总体是以强者的身份出现,因此,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相对而言,男方处于相对被动的一面。在同等条件下,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稍大一些,但有以下几种情况,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完全可能的。
律师代理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取证要点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同样,亲属证言、以及能够证明子女生活成长环境的其它证据,律师应注意收集。
律师收集抚养权归属证据的要点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