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提倡男女平等,但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人总体是以强者的身份出现,因此,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相对而言,男方处于相对被动的一面。在同等条件下,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稍大一些,但有以下几种情况,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完全可能的。
1、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6、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虽然我国没有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的探视权,但有些国家已经立法确定[ 郑冲、贾红梅著《德国民法典》第1685条“祖父母和史弟姐妹有权与子女交往-倘若这咱交往有利于子女的幸福”,1999年法律出版社。]。毕竟,祖父母、外祖父母是与子女有密切血缘关系的亲属之一,对促成子女健康成长有难以替代的作用。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黄某与白某离婚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编《婚姻家庭案例精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88页]中,也是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将子女判归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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