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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夫妻一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19-11-02 点击:541次

    夫妻一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41条和《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外所负债务应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视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夫妻是否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仍应忠实于《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即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就是“为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系用于企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不认定是职务行为的情况下,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 夫妻一方为他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19-11-02 点击:193次

    夫妻一方为他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从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夫妻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着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也不例外,如果夫妻对举债有共同的合意,或者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

  • 向处于分居状态的夫妻一方偿还借款能否视为民间借贷债务的清偿
    日期:2019-11-02 点击:195次

    向处于分居状态的夫妻一方偿还借款能否视为民间借贷债务的清偿债务人主观是否善意及是否尽了审慎注意义务。《婚姻法解释(一)》第 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分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9-11-01 点击:153次

    分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我国法律上的认定只有结婚和离婚,法律上从来不认定分居状态,仅仅把分居两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标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已经作为法律明文规定。在我国,分居从来不能作为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临界点,否则婚姻法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朗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卮补办结婚登记,在此之前对外借贷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
    日期:2019-11-01 点击:279次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朗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卮补办结婚登记,在此之前对外借贷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
    日期:2019-11-01 点击:354次

    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基本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额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法院往往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款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 父母参与购房出资的处理
    日期:2019-11-01 点击:275次

    父母参与购房出资的处理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父母借的,而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的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之主张存在债权的一方可另案起诉。

  • 产权证取得时间与是否系共同财产认定的关系
    日期:2019-11-01 点击:313次

    产权证取得时间与是否系共同财产认定的关系,虽然房地产权证的发放是取得物权的标志,但是婚后房产物权的取得并非“无中生有”、凭空取得的,而是依据婚前的期待权取得,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产证的行为,实际是基于一方婚前期待权在婚后演化成物权的过程。

  • 离婚时常见产权房分割的类型与处理方法
    日期:2019-11-01 点击:286次

    离婚时常见产权房分割的类型与处理方法,对于房改房,若当事人尚未取得产权证,是否可在离婚案件中得到处理值得商榷。房改购房属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交易,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来进行界定。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购房公有住房,购买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因此,只要享有福利分房权利的职工,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参加房改,交纳了购房款,即对房改购得的房屋享有产权,不应以未发放产权证书而否定其权利。

  • 父亲去世母亲还在的财产分配办法是什么
    日期:2019-11-01 点击:438次

    父亲去世母亲还在的财产分配办法是什么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比例分出配偶的财产),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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