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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一定会判归母亲一方所有吗
    日期:2019-11-05 点击:303次

    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一定会判归母亲一方所有吗受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自由,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应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一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随父方生活。

  • 父母对子女的法定监护权的范围与行使
    日期:2019-11-05 点击:665次

    父母对子女的法定监护权的范围与行使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根据该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主要为被监护人的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且具有一定的监护顺序,顺序在前的监护人排斥顺序在后的监护人。而父母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可以将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父母也有权终止委托关系,而无须征得其他近亲属的同意。

  • 律师对公房使用权纠纷的处理
    日期:2019-11-05 点击:170次

    律师对公房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如果双方都争房子所有权,对于“部分产权”部分,可竞价解决。谁出价高房子判归谁。

  • 遗产分割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日期:2019-11-05 点击:237次

    遗产分割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分割遗产应体现物尽其用、财尽其值的要求,使遗产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尽可能释放出经济效用,促进生产,方便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又指出:“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 遗产如何认定,怎样区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日期:2019-11-05 点击:282次

    遗产如何认定,怎样区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法院仅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应否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日期:2019-11-04 点击:553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法院仅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应否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是否应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
    日期:2019-11-04 点击:653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是否应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社会法律服务水平等还很现实地需要法院一定程度、定限度、一定范围地适当干预,且实际上,法院的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提高司法效率,故民事诉讼法适当授权法院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干预的方式是必要的。法院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并非法院自身意志的体现,而是法院在依法实现法律的意志。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对于债务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日期:2019-11-04 点击:269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对于债务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债权人主张权利,应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自己权利产生的事实、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有实际举证的能力。因为债权人在债务发生过程中,债权人相对于债务人而言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其掌握了选择、决定是否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动权,并且可以在债务发生前采取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等一系列措施,以保证债务实现,减轻风险,也有为以后发生纠纷时准备充分证据的能力。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应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日期:2019-11-04 点击:274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应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对债权人的效力问题,就其本质而言,是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夫妻一方利益保护的选择或平衡问题。就制度层面上,这种利益的保护具有广泛的指引意义,偏废任何一种价值的保护,均可能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将造成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虚假诉讼,损害司法公正的价值,对未举债的配偶一方权利保护不周。

  •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日期:2019-11-04 点击:638次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及父母子女之间仅为普通的姻亲关系,互相之间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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