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法院是否还应将其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日期:2019-11-01 点击:1593次

    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法院是否还应将其列为被告参加诉讼《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遗产转移过程中,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本身就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继承人承担义务以承受遗产的范围为限,超出遗产范围外的债务,继承人主动承担的,法律予以认可。

  • 律师如何把握“婚外情”取证
    日期:2019-10-31 点击:198次

    律师如何把握“婚外情”取证在公共场所取证的“捉奸”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 事实婚姻中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9-10-31 点击:244次

    事实婚姻中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结合。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其中有的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是为了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也有的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监管不力导致的。

  • 无效婚姻或被澈销婚姻中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间处理
    日期:2019-10-31 点击:170次

    无效婚姻或被澈销婚姻中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间处理当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婚姻关系自始消灭,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之间毕竟有同居生活的事实,会涉及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债务承担等问题。

  • 未婚同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9-10-31 点击:160次

    未婚同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应当坚持共同财产原则。所谓共同财产,是指未婚同居主体在同居期间,个人或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原则与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原则类似,是指在未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同居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的支出应由主体双方共同承担,包括一方或双方的举债。

  • 离婚过程中,一方擅自转让房产的处理和应对
    日期:2019-10-31 点击:194次

    离婚过程中,一方擅自转让房产的处理和应对,当事人单方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出异议登记,需要持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方可。但有些区,如闵行区,只需持结婚证和一方产权信息即可。因此,律师应针对房产所处的不同区县,落实清楚后再提起相关的法律程序。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继承
    日期:2019-10-31 点击:138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 死亡后代持股权可否继承
    日期:2019-10-31 点击:401次

    死亡后代持股权可否继承因继承法律关系与股权确认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继承人要继承被代持的股权,应当先确认被继承人确实存在被代持的事实。在继承人要求继承被代持股权时,应先代替被继承人先行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证明被继承人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进而确认代持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代持关系。在确认名义股东与被继承人的代持关系后,对应股权才可作为被继承人可供继承的财产范围,进而对该股权进行分割继承。

  •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被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
    日期:2019-10-31 点击:918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被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继承人或其他人及其国家或集体组织根据继承法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利害关系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使其被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除要返还其财产外,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 判断产权房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的司法实践
    日期:2019-10-30 点击:310次

    判断产权房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的司法实践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缴纳部分房款,部分房款系婚后缴纳,在离婚时,房产证仍未办理完毕。此种情况,以房产物权的期待权归一方,但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房款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为宜。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