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有什么区别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其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由继承人自主做出,无需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丧失继承权,是因为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后取消其继承权,其继承权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因继承权人的意志为转移
声明断绝子女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是否还有权相互继承遗产现实生活中,由于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出现所谓的断绝子女关系的声明,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既然这种声明没有法律效力,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相互之间的继承权也不会消失,除非一方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或自愿放弃继承权。
保证人死亡后债权人能否请求保证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第二种观点更加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符合我国《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立法倾向。同时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保证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其享有了该遗产上的权利,对应的亦应承担该遗产上的义务,不应区分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
夫妻一方因违法侵权行为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一方违法行为所生债务应当归属于违法一方,该观点可简称为“个人债务说",并为绝大多数婚姻法学者和部分实务界人士所赞同其理由是夫妻一方因民事违法行为或刑事犯罪而产生的债务,是夫妻一方的过错或犯罪行为所致,与另一方没有法律联系。
婚前个人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借款能否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婚前举债是个人行为,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婚前举债是为了婚后生活所用,如购买婚房、置办结婚用品,如此时仍认定为个人债务,对债务人不公平。而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智力投资,因接受继续教育、进修、出国留学或者参加技能陪训等引发的民间借贷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如何界定,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发生时间不仅局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仅考虑债务形成时间无法完全辨别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结合债的原理、婚姻法的规定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内涵进行理解。《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离婚判决生效前妻子去世,丈夫能否继承遗产婚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夫妻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另一种是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离婚自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解除婚姻关系,但诉讼离婚并不从法院判决或调解之日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从文书生效之日起解除。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而一审离婚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上诉,自上诉期满次日起生效。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但因同居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不应拒绝裁判。同居关系不形成法律所保护的夫妻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不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处理。一方去世,另一方也无权以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
配偶签了字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吗保证债务属于债务的一种,当该类债务满足《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目前并无法律对保证债务作区别于一般债务的规定,保证人也可因保证合同而受益。若一方对外保证之债能产生金钱收益,且该收益能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生活,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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