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享有隔代探望权应受适当限制所谓探望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并上升到法律上的层面。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女婿对丈母娘是否有赡养义务许某有赡养吴某的义务。因为吴某一直跟其大女儿及女婿许某共同生活,故女婿许某在其妻子死亡后,有继续赡养吴某的义务。
从网络平台获得的筹款是否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网络筹款的目的是为特定人筹集医疗费,但这一筹款应区别于法律规定的“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应当认定为他人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受赠方拥有自由支配权。
离婚后对收养的子女是否仍有抚养义务王某与李某收养女儿办理了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了。王某与养女之间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王某在离婚后,对养女仍有抚养的义务。
离婚时可否要求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经济补偿应当补偿。虽然李小某已成年,无法直接起诉黄某要求支付抚养费,但是李某在黄某离家后独自一人抚养李小某,如果黄某无需对李某进行经济补偿,多数人会效仿该种离婚方式,待子女成年后再起诉离婚,这样不仅逃避了抚养义务,还能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直接起诉法院判决离婚,那么对李某来说则是显失公平。
妻子担保丈夫借款,期限届满后能否免除还款责任还款责任应免除。免除的理由很简单,保证期过了。《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继子女对养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由于双方当时未签订收养协议,也未向民政机构登记,依《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可知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是收养有效的形式要件。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原告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故被告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丈夫个人名义借钱 妻子是否要共同偿还陈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陈某与黄某日常生活所需,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由陈某个人负责偿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借钱丈夫不知情,丈夫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洪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洪某与陈某两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婚前借贷行为是否因婚姻关系而必然消除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借款6万元给蔡某购车,二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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