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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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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日期:2022-09-26 点击:240次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是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表述的主要精神是在此情形下,法院原则上可不追加保证人,因为出借人没有将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有其客观原因,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放弃担保是担保权人的权利,司法机关不能替权利人做主。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出借人释明,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追加。

  •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否一概均可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
    日期:2022-09-21 点击:177次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否一概均可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对于特定的待证事实而言,如果举证责任为单方责任,即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则在诉讼中不存在对某一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的问题。同样,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也只能由一方承担,无法由双方分担或共担。例如,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证明责任始终在债权人一方,债务人主张债务已消灭或应由他人偿还的事实属于另一待证事实,应由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有无不同
    日期:2022-09-21 点击:149次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有无不同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称为主观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而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称客观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确定、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责任和风险。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它随着双方当事人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变化以及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心证程度的变化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

  •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是否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
    日期:2022-09-21 点击:142次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是否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据此,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有学者考证,债务加入在《民法典》之前并无规定,规范性文件最早出现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17条。该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 网购和田玉镯退回时多了划痕,卖家拒绝退款,诉请快递公司赔偿
    日期:2022-09-20 点击:93次

    网购和田玉镯退回时多了划痕,卖家拒绝退款,诉请快递公司赔偿《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以红色加粗字体载明:“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结合您是否保价对应的标准进行赔偿”“当您寄递非生鲜件托寄物,在运输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本公司在7倍运费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如您未保价,视为托寄物价值不超过1000元”等内容在卖家收取快递时均完好,而玉手镯质地硬,按照日常生活行为经验,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不可能在运输中出现划痕。林小姐主张不排除有人在快递寄出后打开包装盒,毁损手镯后再重新包装派送

  • 最高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
    日期:2022-09-16 点击:158次

    最高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条是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效力的规定。所谓虚伪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意思表示的瑕疵,并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往往是通过可撤销的方式进行救济。

  • 以物抵债权利人能否排除一般债权人的执行
    日期:2022-09-16 点击:125次

    以物抵债权利人能否排除一般债权人的执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了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可以排除金钱债权人执行的四个条件,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则不能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买卖合同,其性质或者是新债清偿,或者是债务更新。在新债清偿场合,同时存在新旧两个债,与单一之债性质的买卖合同判然有别;在债务更新场合,债权人仅享有权利而无须履行付款义务,与需要支付对价的买卖合同亦不相同。因此,仅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排除另一个金钱债权的执行。

  • 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中显失公平的认定
    日期:2022-09-16 点击:171次

    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本案判决对涉案《补充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进行了充分论理,着重从合同订立主体、合同签订时双方所处的状态、履行情况、条文内容,以及违约责任条款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分析。判决书事实认定客观完整,文书论理部分重点突出,逻辑严密分明,阐明了法律适用的思路,回应了双方争议。裁判结果适当,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 健身会员因个人原因要退卡,违约金怎么算才合理
    日期:2022-09-15 点击:133次

    健身会员因个人原因要退卡,违约金怎么算才合理预付卡消费如今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应用无处不在,遍及教育培训、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各个领域,但随着发卡量增长,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成为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即是一起在体育健身行业的预付卡消费纠纷。在当下社会大众普遍重视健身养生的社会潮流下,健身娱乐消费纠纷并不罕见。消费者在选择健身公司时应当保持谨慎周全的态度,避免冲动消费,切忌被天花乱坠的宣传所混淆误导,应当充分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适性价比高的健身公司,以免因后续解除健身服务合同和退费带来诸多不便。

  • 债权转让中受让人可否直接起诉债务人
    日期:2022-09-12 点击:211次

    债权转让中受让人可否直接起诉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当债权转让中的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后,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继续向原债权人清偿且可以对受让人的追偿提出抗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未能债务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当理解为债权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可以继续向原债权人清偿并以未接到通知为由抗辩于债权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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