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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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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性质区分与司法识别
    日期:2022-07-17 点击:202次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性质区分与司法识别《民法典》首次明文规定“债务加入制度”,但该条规定在实务中常与保证制度混淆致识别困难。今日肖峰博士带来上海市一中院朱晨阳法官助理的案例分析,该文曾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文章以真实案例为索引,条分缕析、逻辑清楚,为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分提供切实裁判思路,供各位学习

  • 交房的前提是业主需要缴纳物业费?
    日期:2022-07-14 点击:105次

    业主未接到开发商收房通知,前去办理收房手续时,开发商委托交房办证的物业公司却要求业主先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导致未能完成房屋交付。

  • 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认定规则
    日期:2022-07-12 点击:125次

    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认定规则反担保抵押权对应之主债权系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追偿权于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确定产生,具体金额需根据担保人的实际清偿范围最终确定。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分期承担担保责任的时效期间起算,应类推适用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认定规则,从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之日整体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主债权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且债务人不主动清偿剩余债务,保证人在分期履行担保责任后整体主张追偿权,不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主张追偿权时效期间应自第一期担保责任履行时起算,请求注销反担保抵押权登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借款人每月不迟于×日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元”的条款,系名为“服务费”实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
    日期:2022-07-05 点击:134次

    “借款人每月不迟于×日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元”的条款,系名为“服务费”实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

  • 一审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日期:2022-07-04 点击:101次

    一审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在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对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当事人在一审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并不能改变本案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

  • 投保当天出事故,保险是否生效
    日期:2022-06-29 点击:107次

    投保当天出事故,保险是否生效根据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通过上述规定内容我们可知,对于格式条款的适用应当遵循如下规则:首先,有效的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即当格式条款和有效的非格式条款对同一合同事项均有约定的时候,无需考虑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以有效的非格式条款作为判定的依据。如果二者约定内容一致,无需再进行解释,如果二者约定内容不一致,那么应当以有效的非格式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亦无需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解释。

  • 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
    日期:2022-06-29 点击:92次

    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确实存在胁迫行为而导致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 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合同履行地
    日期:2022-06-28 点击:147次

    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合同履行地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实际借款人构成犯罪,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日期:2022-06-28 点击:128次

    实际借款人构成犯罪,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民间借贷关系中,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名义借款人是独自承担还款责任、抑或与实际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抑或不承担还款责任,需要从名义借款人参与借贷关系的作用力进行分析,作用力是指对出借人作出出借行为产生的影响力大小。

  • 合同双方约定不得调整违约金,法院是否必然不应进行调整
    日期:2022-06-27 点击:216次

    合同双方约定不得调整违约金,法院是否必然不应进行调整违约金是为了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不主要体现惩罚性功能。合同双方虽有关于不得调整违约金的约定,但是该项约定应以不违反公平原则为限,考虑到原告方的合同履行行为也存在一定瑕疵,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一审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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