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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上述规定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应当将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确定为本金。
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单方违约消费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在出现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时,单方违约的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请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经营者的预期收益。合同严守原则是合同主体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预付式长期性消费服务合同中,消费者预先支付价款而后消费,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便事先取得了“主动权”,消费者往往单向承担资金安全的经济风险,其自由选择权亦会受到限制。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要根据其是否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有效的条件认定。李某文与李某武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买卖”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赠与”。双方之间赠与的目的是为了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合同无效。
判决中利息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表述应修改为“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决第一项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在判项后载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判决内容已经包含了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鉴于该种表述在形式上可能引起当事人的误解,且与人民法院判决的通常表述有所差别,故为更加便于当事人准确理解判项内容,本院将原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利息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表述修改为“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上述规定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应当将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确定为本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房人对按揭贷款合同享有请求解除的权利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它们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我们认为:两者之间系具有紧密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说联系紧密的理由是:(1)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其购房资金不足的困难,其所贷得款项均支付给出卖人作为购楼款。实践中,在买受人(借款人)与银行(贷款人)签订了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之后,银行会依照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打给出卖人,买受人不得也无法将该贷款挪作他用;(2)现实中的的买受人一般是普通百姓,他们的付款能力,尤其是一次性付款能力较弱。同样,其取得贷款之后的还款能力也很难让银行获得足够的收回贷款的信心。
借条签名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就能借钱不还日常生活交往中,民事主体之间因买卖、借贷等需要,往往会签订合同、书写借条。在书写借条,签订合同、协议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看清签名是否与身份证名字一致,身份证号码有没有写错,金额、时间等重要内容都要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最高法: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合同订立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的;(二)合同订立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或者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依法补正(三)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
借款转账至指定收款人账户借贷关系应属成立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徐某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徐某辩称,其未在借条上签字,其只是受到齐某的指令,负责接收该笔借款,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虽案涉借款50万元转入至被告徐某账户中,但案涉借款系被告齐某向原告李某所出借,庭审中,原告也自认其是受到被告齐某的指令,将案涉借款50万元转入至被告徐某账户中,且借条中借款人处仅有齐某的签字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违约金是否过高,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作为判断标准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不能作为判断本案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违约金是本案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与民间借贷利率的性质和约定目的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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