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合同律师团队违约损害赔偿专栏:北京合同律师,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产律师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工程承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纠纷律师,加工承揽违约损害赔偿,服务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违约金违约责任承担等。
浅谈动产抵押登记之公示效力所谓在动产上打刻抵押标记或贴标签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未必可行。因为并不是所 有的动产上都可以打刻抵押标记。如一块手表,一件古董。就算是能够打刻,也无法防止抵押人的销毁。而贴抵押标签的方式则更易为人所清除。而通过刑罚的制裁来加大抵押人的违法成本,从而抑制抵押人违法行为的方法,虽然有所成效,但毕竟属于消极的对策,并不能 对第三人构成积极的保护,第三人遭受不测之危险依然存在。
对合同解除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探讨在合同解除的标的问题上,如果将协议解除纳入其中,解除的标的就不能只是有效合同,我国学者多认为合同解除的标的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各方完全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结束该类合同效力的不确定状态。没有任何理由将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排除在协议解除的标的范围之外,而且通过协议调整当事人间业已存在的法律状态,安排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其他方式更能体现合同法的意思自治理念,更应该得到提倡。
盗用他人房产证抵押担保是否有效本案中信用社未要求抵押人娄某提供同意抵押的证明书,也没有对抵押物进行核实。就与陈某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损害了娄某的合法权益。由于信用社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造成该抵押无效的后果应由信用社自行承担。信用社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依法追究王某与陈某越权代理给信用社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以国有企业关键设备设立抵押须经审批才有效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确发现存在一些该报批而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抵押合同。对此,应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当然有些是基于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不知道应当先履行报批手续而未报批的;有些却是为了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视国有资产为儿戏,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因此严把审查关成为审判人员不可懈怠的责任。同时,奉劝那些弄虚作假者,不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奉公守法才是一个公民应恪守的行为准则。
试论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契约自由原则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原则,按照传统观点,契约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意思表示一致则包括两个基本点:一是当事人用明示或默示的方法表现或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细节内容,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完全独立地使其意志达成一致;二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协商或至少可以协商。但格式合同的出现却使上述契约自由的两上基本点与现实的距离拉的很远。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效力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
关于借用合同问题的探讨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浅析旅游消费合同权利和义务是旅游消费合同的核心内容,要处理好此中特殊合同债的关系,就必须协调好经营者和游客之权利、义务关系。鉴于旅游是一综合性产业,涉及到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旅游景区等多个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关系,每个旅游经营者的经营特点都各有不同,我们必须慎重对待旅游消费合同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规定,即维护旅游者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以保证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浅论储蓄合同纠纷中权利的公平保护储户存在过错造成损失引起的纠纷。此种情况具体是指储户的身份证、存折(或储蓄卡)被盗致使存款被冒领或储户不慎泄漏存折(或储蓄卡)存储的信息致使他人套卡冒领存款而引发的储蓄合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以金融机构没有正确或充分履行对身份证和持证人一致性的审查义务,或在套卡情况下金融机构没有识别出伪造的储蓄卡,判决金融机构承担责任。实际在这些纠纷中,是储户都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对自己证件和相关信息的保管,因储户自身过错导致的存款损失,金融机构可以因此而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
小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以上两种学说虽从不同角度定义的,两者在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规定及补救程度上不同,前者主张权利人只能选择一项行使,即使该项请求权因得到实现以外的原因而消灭,也不能再选择另外的请求权,其实质为选择性竞合;后者给予权利人充分补救,其最终结果是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两者也有共同点,即均排斥加害的双重负担,禁止受害人同时使用两种责任,得到不当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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