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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违约责任

小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日期:2015-04-15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05次 [字体: ] 背景色:        

小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作者: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的竟合,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经常遇见的问题,本人在此就该问题的成因浅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

民事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个民事行为虽然符合了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多种民事责任,但是受害人。所以这种责任竞合的方式,又被称之为“排斥性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一种,指行为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约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受害人只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进行主张,而排斥其他的责任形式。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责任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之间是相互冲突的。”他还认为“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时并存。”可见学者学说中主张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是一种狭义的责任竞合。广义的责任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因违反多个法律规定而同时产生多种法律责任的现象。从请求权角度来看,广义的责任竞合也表现为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重请求权的现象。

再从权利人的角度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指不法行为人行为的多重性,使其具有因违法行为而产生多重请求权,即请求权的竞合。再进一步讲,“请求权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如果一项请求权行使无法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补救,原则上受害人可以请求另外一种请求权。如果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时,仍可以行使其他请求权。”

以上两种学说虽从不同角度定义的,两者在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规定及补救程度上不同,前者主张权利人只能选择一项行使,即使该项请求权因得到实现以外的原因而消灭,也不能再选择另外的请求权,其实质为选择性竞合;后者给予权利人充分补救,其最终结果是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两者也有共同点,即均排斥加害的双重负担,禁止受害人同时使用两种责任,得到不当之利。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种规范竞合

规范竞合是法律从不同角度对社会现象加以规范,造成一个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致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的现象。而规范竞合可分为两种:一为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例如对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即可以产生刑事责任也可以产生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是由负有特殊行政责任的主体因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还可以产生相关的行政责任。这几种责任在目的、手段以及作用等方面均有差异,两者又互不排斥,因此这几种责任都可以适用。规范竞合也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领域,例如在民法领域,某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多种民事责任或责任方式的产生。其次,两者的竞合不同于聚合。而另外一种情形为:一个民事行为符合了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多种民事责任,这几种民事责任可以同时并存,受害人可以合并向行为人主张,这称之为“民事责任的聚合”例如在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人实际履行并且要进行损害赔偿。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

1.从历史上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产生于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分离并各自独立。这种分离在早期罗马法中即有体现,以后为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所明确肯定。从现代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尽管两大法系在合同诉讼中存在着一些明显区别,但在法律上都接受了所谓“盖尤斯分类法”。从现代民法发展的趋势看,虽然随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形成等,都使二者具有相互渗透与影响的趋势。但,合同法及侵权法行为法具有不同的立法理念,所以两者的分离是必然的。其次,根据盖尤斯的分类,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不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等,看似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很容易区别,两种行为可导致不同的责任发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上述区别都只是相对的。同一违法行为因本身的复杂性或法律规定本身的交叉,常具有多重性质,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中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这就导致了责任竞合的产生。

2.从合同法及侵权行为法保障的利益上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人们之所以要订立合同,多是希望获得某种还没有拥有的利益,正因为还没有拥有,所以才可能因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使得此种利益得不到实现,即现在还没拥有,但可以于将来取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积极利益,也可以是消极利益,前者是指在固有利益基础上新增加的利益;后者是指可能减少而没有减少的利益,因此,违约责任的债权人拥有的是期待利益。侵权责任中债权人拥有的是现存利益,指现在就已经拥有的利益,而非将来可取得的利益。若某一行为同时造成期待利益和现存利益的损害,则说明此行为同时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特质,因此亦同时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法律本身造成的冲突,不仅使权利人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且也使司法界产生同一案件判决不同的结果。对于两者竞合的处理,需要我们对其加以比较,分析两者的差异,才可以选择适宜的处理方式,以保证当事人利益的均衡。 所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问题在司法理论和实务界都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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