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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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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小额贷款担保合同案件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30 点击:209次

    农村小额贷款担保合同案件多发的原因及对策信用社小额贷款本身就是一种信用贷款,其自身的性质也决定了信贷风险较大。这种贷款与抵押、质押等贷款的最大区别就是贷款无法回收时没有可以直接充抵的物或权利,依靠的只是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用”,而由于借款人和保证人本身条件的变化以及诚信度的不可预测性,必然带来“信用”的不稳定性,转化为信贷风险。 

  •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产第三人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日期:2015-04-29 点击:368次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产第三人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张先生与刘女士的房屋买卖是经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的,双方签定合同并履行,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女士为善意取得,对该楼房应享有所有权。李女士称刘女士、张先生之间的买卖行为是恶意串通,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李女士与张先生的财产纠纷应另行解决,李女士不能对抗刘女士对该楼房所享有的所有权,亦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故做出上述判决。

  • 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探讨
    日期:2015-04-27 点击:345次

    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探讨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界定,不能单就某一部法律为判断,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确定一项法律规则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须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作出取舍。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其核心是房屋的买卖。而房屋的所有权是无异议的。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标志。如果将农村房屋的处分权予以限制,则很难称之谓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了。

  • 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27 点击:360次

    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一是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政策,让群众了解买卖农村宅基地的法律风险。二是立法机关尽快修订有关规范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法律,或最高司法机关出台指导性意见,解决目前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让“毁约者”从法律上得不到利益。三是有关部门加大高质量商品房的开发力度,让无居所者能买到合适的商品房,减少农村宅基的交易市场。

  • 担保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日期:2015-04-25 点击:444次

    担保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周某在被告霍某向第三人郭某出具的借条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后,其与第三人郭某之间的保证关系就已经成立。

  • 浅析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日期:2015-04-21 点击:191次

    浅析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先受偿效力。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 如何理解后合同义务
    日期:2015-04-19 点击:158次

    如何理解后合同义务保密的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保守在合同订立、履行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如在技术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未经委托人许可,研究开发人不得泄露有关技术数据和技术资料。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如果擅自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就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规定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仍然要承担保密义务是十分重要的。

  • 无效合同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探析
    日期:2015-04-19 点击:205次

    无效合同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探析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是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具备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外,成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相反,不具备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则不能于成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 拖欠建设工程款的成因及后果
    日期:2015-04-18 点击:668次

    拖欠建设工程款的成因及后果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居第二位。许多地方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普遍采取城市负债建设的发展模式,其中一些项目盲目攀比或不顾实际需求的重复建设,这些工程往往出现拖欠工程款问题,而且还在不断产生新的拖欠。不少政府投资工程是“三边工程”,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就立项或开工。结果有的项目不仅成了烂摊子工程,而且无法支付建筑企业的工程款。由此可见,要解决拖欠建设工程款的问题,必先治“本”,即从各级地方政府入手。

  • 浅谈担保行为中的挪用公款问题
    日期:2015-04-18 点击:221次

    浅谈担保行为中的挪用公款问题质押担保形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转移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其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由于质押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因而,以公款为个人提供质押因丧失占有权而同时丧失了使用权、限制了处分权。此种行为更明显符合挪用公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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