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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让与债权让与通知可采取任何方式,如口头通知、书面通知或提示让与合同、票据背书等,并于该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债务人接受债权让与的意思表示是为允诺,允诺须以债权人足以明确其允诺意思的方式作出,所以原则上默示不得作为允诺。但是,债务人是否允诺并不影响债权让与的效力。
六种借贷合同法律不保护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漫谈对于专业验收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理论上分歧较大,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有的从国家法规层面上就规定其属于行政许可,如防雷装置检测。绝大部分国家未作规定,导致地方各行其是。如规划验收,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其属于行政许可,并通过政府令公布,有的则将其作为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还有的将其作为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管措施。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法律实务由于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是承包方依约、依法实现合同权利的最终表现,其后果是确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因发承包特定建设工程后产生的债权债务数额。因此,研究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中的法律问题,及时制订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每一个施工企业都是很重要的事情。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 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
目前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有些案件的鉴定内容有复合性,即同一项目既需要造价审定又需要财务审计,或者既有资产评估的内容又有房地产评估的内容,或者造价鉴定与评估综合在一起,现在上述四类鉴定分别归属各自不同的10家鉴定机构,如果遇到同一案件中存在两项以上的鉴定就比较麻烦,严格来说需要委托两家单位分别进行,但有时这些内容并不是并列的,可能互相穿插,委托两家单位分别鉴定既不经济又缺乏效率。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鉴定原则问题研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国外不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包括重新鉴定的启动是由当事人申请的,是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一部分,经法院允许后方可启动。鉴定部门是受法院的委托,非当事人委托。这也表明,司法鉴定是以职权主义为基础,以当事人主义为补充。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若干问题根据民法物权性质,物权的成立与存在须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抵押权作为物权的法定内容之一,亦应遵循这个规则。而在建工程在完工以前,虽然已具备有体物的一些特征,但尚未具备完整意义的物质形态,显然不是完整的物。因此,以在建工程设定的抵押权属于一种期待权,权利人享有的是对房地产的请求权,其性质应不同于《担保法》中的一般房地产抵押权。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承担的新规定质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混合过错所造成的。承包人是专业施工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高于社会中谨慎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承包人明知设计图纸有缺陷,未及时提出而继续施工的;对建筑材料配件怠于检验或者通知而继续使用的;对发包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可以确定其存在过错,同样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我国司法实务界意见倾向,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并存时,原则上以权利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清偿次序,但对为抵押物价值保全起关键作用的抵押权,应允许其次序晋升。 在实践中,已有法院遵循权利存在先后定其次序原则和法定权利优先意定权利原则,较好地解决了不同权利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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