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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强制性规定的分类进行探讨,并形成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区分及其不同效力影响之认识。目前形成的共识是: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未必无效。
浅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由于司法实践中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法院宣告无效的案件中,签订合同后反悔的当事人占了绝大多数,其中又有多数是因为合同涉及的标的升值所致,如果法院简单宣告合同无效,就会纵容不诚信的人,形成一种不诚信的交易环境,损害交易主体的合理期待,那就没有讲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不利于合同法鼓励交易目的的实现。
浅谈对《合同法》中强制性规定的理解所谓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未经公房同住人同意买断公房产权无效郑甲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吴某未经其同意擅自买下产权,事后以买卖的名义将房屋赠与郑乙,损害了郑甲的权益,请求判决吴某与房屋出售单位签订的公房出售合同无效,将系争房屋恢复为公有住房;判令吴某与郑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售后公房上市交易中同住人的权利主张不可忽视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是按市政府94房改方案所购售后公房,原告李先生在购房时是该房屋的同住成年人。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确认李先生是该房屋的共有人。基于该判决,李先生对该房屋与其哥哥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也当然地终止了哥哥出售该房屋的计划并合法地居住于该房之中。
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
房产纠纷律师谈一房多卖的处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及对“一房二卖”争议解决的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对象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预告登记是对请求权的登记,两者的目的根本不同。前者进行保全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后者是权利人的请求权。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本文主要围绕该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作一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之解读这个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征求了各级法院的意见,在网上和人民法院报上征求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征求了人民政府、建筑施工行业和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意见,征求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做了多方面的论证。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除了考虑法理和现行法的因素以外,也有尊重建筑市场现状,平衡相关建筑市场各方利益的因素。利益平衡点各方都能接受,所以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出现大的起浮,基本上是平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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