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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合同律师团队违约损害赔偿专栏:北京合同律师,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产律师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工程承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纠纷律师,加工承揽违约损害赔偿,服务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违约金违约责任承担等。

  •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操作规范
    日期:2015-01-15 点击:217次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操作规范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遵循职业道德,运用定量分析、定性评价、逻辑推理和工作经验,对借款人的状况及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核实和评价,得出相对真实的评审依据,在相对真实的评审依据基础上,对借款人是否具备担保条件作出合理判断。

  • 项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程
    日期:2015-01-15 点击:185次

    项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充分听取各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对担保项目进行把关,保障项目的民主化、程序化、科学化,并注重提高效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责任控制会议秩序,掌握讨论时间,但应注意决策过程的公正、透明、民主。

  • 项目咨询受理工作规程
    日期:2015-01-15 点击:300次

    项目咨询受理工作规程项目咨询、受理是客户与公司建立业务联系的起点,是公司的窗口业务单元。要通过咨询受理工作,为客户提供满意的、增值的服务,要体现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较高的服务水平,为公司业务的开展做好重要的引入工作。

  • 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日期:2015-01-15 点击:166次

    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本规程用以规范信用担保业务的项目受理、评审、法律性文件审查、决策委员会评议、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以及在保项目管理六个主要工作环节,使各环节、各岗位有章可循、各司其职,保障担保业务有序、高效进行。

  •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日期:2015-01-15 点击:178次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主要指人民币借款信用担保,是根据合同或当事人的约定,以信用来确保借款的清偿的一种经济行为,即以公司作为担保人以保证方式直接为债务人(被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受益人,主要指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除借款担保外,公司办理的其他类型的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和方式办理。

  • 担保业务操作手册(第二版)
    日期:2015-01-15 点击:163次

    担保业务操作手册(第二版)业务管理制度、信用担保管理办、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项目咨询受理工作规、评审工作程序及业务操作规、评审工作底稿管理规定6、评审部职责与业绩考核办法7、项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操作规范

  • 商贸公司做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日期:2015-01-14 点击:339次

    商贸公司做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吗原告与被告大酒店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履行多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故应视为有效。同时,我国《担保法》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冒名顶替不构成表见代理
    日期:2015-01-14 点击:364次

    冒名顶替不构成表见代理抵押借款合同不是申请人所签,而是王某冒名代签,足以证明李某擅自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违背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应负主要责任。被申请人信用社在其办理贷款手续时,未严格审查贷款人的真实身份,又未到现场勘验,违反了贷款程序,应负审查不严的责任。申请人王某对其所有的房产证及身份证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

  • 买卖合同终止后借用的包装物应如约返还
    日期:2015-01-14 点击:269次

    买卖合同终止后借用的包装物应如约返还商贸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作为一般的买卖合同,只要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买受人支付价款后,合同义务就履行完毕。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标的物是一种特殊气体——乙炔气,它无法像其他固体标的物一样交付,需要特定的包装物予以装载。 

  • 接受赠与房屋既不入住也不过户虽经公证赠与成立但不生效
    日期:2015-01-14 点击:187次

    接受赠与房屋既不入住也不过户虽经公证赠与成立但不生效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女儿小平的行为合法有效,而李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女儿的行为是无效的,应支持小平的诉讼请求。因为李先生夫妇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合意和公证,自愿将南房赠与小平,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赠与应是有效的。而李先生在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员析产继承前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的女儿,李先生的这一行为擅自处分了其妻的遗产,所以,赠与是违法的,应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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