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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双方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一般情况签署正式的合同要在售楼处或双方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进行。在律师或专业人士对购房人作相关介绍后出具见证书或公证书。
办不了贷款能解除购房合同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为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及其利息。
循环贷款未超约定的保证保险范围,仍属保证债务借款人依约定实际使用的循环贷款并未增加原主债务数额及保证保险的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主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季结息,不等于放弃利息债权借款合同虽约定“按季结息”,但该内容并非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借款人以此约定主张债权人未按季结息应为放弃利息权利的理由不予支持。
零首付售房的常见法律风险此种模式又可采取两种不同形式。一种通常称为分期首付,即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同意首付款分期支付,购房者签购房合同时不支付或者少量支付首付,同时开发商给购房者一年时间或者几个月的时间,把剩余的首付凑齐再去申请房贷。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这种处理办法实际上双方的合同并未生效,不是无效合同,待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生效后即具备了过户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可顺利交易。
向债权人承诺“可考虑代替偿还”,可认定为保证上市公司对其关联子公司债务偿还向债权人承诺“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债务时,可考虑代替偿还”,足以使债权人产生信赖的,应认定该承诺构成一般保证。
自来水公司并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自来水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虽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但不属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意义上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其担保行为不应受该法条调整。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程序方面的几个问题先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告,限期让其到法庭应诉;被告不到庭或按已掌握的地址又无法联系的,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能的,则直接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不能的,则当场采取拍照或录像方式送达(即将文书张贴于大门上)。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担保关系的认定担保人仅在借据或借款合同上签名担保,而没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担保内容的(实践中常见),应依《担保法》规定,判定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书面约定有担保方式的,按照约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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