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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房屋差价损失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管理维修标的物所生费用;非违约方因返还本身而支出的费用。但是亦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应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利益包括在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其认为,在合同解除前,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就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这种责任客观存在。无论当事人是否解除合同均无影响
卖家不协助过户、买家可以拒付剩余房款吗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其法律特征为:a、卖方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方;b、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相应的价款;c、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双务合同;根据以上特征我们可知出卖人(卖方)与买受人(买方)一些主要的对等权利义务,即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对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是他方的权利,他方的义务亦是一方的权利。
买了房、暂时却没有房产证过户、有什么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被抵押的房屋能否拿来出售法律只认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如果张某将房屋抵押给了别人,那么他是拿不出房产证的。如果只是口头上或者借款协议承诺将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物,则不影响陈先生购买该房产的手续办理。只要张某的房产没有通过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张某的行为就不构成诈骗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裁判规则汇总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双方未能就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一致,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16条裁判规则梳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对于没有支付期限的债务,债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只有当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起算;再次,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要求购房方在房屋交付之前单独就违约金债权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均不符合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公序良俗
债权凭证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221条、222条、223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6条规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期限的限制”。
登记债权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登记造册。”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应由人民法院指派专人负责,按债权有无担保分别进行登记。登记债权,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但是法律还规定,已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工作。
债权可以继承吗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而产生的债权都是可以继承的。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由于进行管理或服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样在无因管理人和由于无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间便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无因管理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由此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有权请求无因管理受益人偿还管理或服务所花费的费用。
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之外的其他担保都是物的担保,它们都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从中优先受偿。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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