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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指制订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符合物业管理的客观规律,符合业主及租户的实际需要。物业管理公司不可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巧立名目乱收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管理费标准应报政府物价部门审批;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政府物价部六指定价或双方协商确定。所制订的管理费标准应考虑绝大多数使用人的实际经济能力
业主委员会可以起诉的范围有哪些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作出规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争议及其处理《商品房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实施欺诈行为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规定与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而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改变了原消法第49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将增加赔偿的金额调整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施建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对债务人诉讼前已支付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应视为自然之债,债务人在诉讼中主张冲抵未支付的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相光诉孙英利、孙志欣民间借贷纠纷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相光与被告孙志欣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被告孙志欣应当在原告催要时偿还借款。原告陈相光诉请被告孙志欣偿还借款本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当事人主张抵押权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无论是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对其诉讼请求的进一步明确,还是认定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原审期间提出行使抵押权利的主张都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增加诉讼请求超出法定期限的情形。
小区访友停车被物业上锁罚款、物业有权罚款吗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制作的《物业停车管理规定》中有关罚款的规定,系单方面制定,并非其与该小区内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对小区内业主无约束力。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赵亮、杜丽返还200元罚款
担保纠纷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属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第1款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该规定并非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
担保追偿权纠纷,可由任一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之举证责任分配本案中,原告黄某楼提供借据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而被告李某对此不认可,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即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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