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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区分了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形。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一旦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时,债权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从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债权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此类案件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之优先受偿权问题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时的处理但为了谋取高息仍然提供借款,此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但在证据上能够认定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并不多见,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予保护,在维护正常民间融资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担保物权纠纷最高院通用裁判观点集成担保物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行使情形为行使条件。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仅为部分履行,这时,担保物权人仍可行使担保物权,并就其未受清偿部分的债权从担保财产中优先受偿。
楼上漏水造成损失,能否拒交物业费就家中发生漏水后所造成的损失,林先生已经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其抗辩的先解决漏水问题,否则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对于物业费,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从林先生家发生漏水后报修的情况看,物业公司及时派人员检查维修也证实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履行了服务、管理的职责,因此林先生应当交纳物业费用。
实际占有人合法占有房屋,善意第三人无权要求搬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支付,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结算争议之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同当事人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进行约定的,则应按约定的方法来认定。对此是固定价以外的部分,应当另行确定工程价款。
借款人支付未约定的利息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不应支持。
单位内部向职工借款,一般可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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