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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后遭遇楼市新政引发诸多纠纷,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以自己行为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悖诚信原则义务人不能以自己行为违法为由,推翻先前自愿达成的协议用以拒绝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司法裁判在面对合同效力认定与禁止反言及诚信原则相悖时,应合理处置合同效力,以维护诚信原则、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合同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应认定为无效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效力性规范应认定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可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协议变更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当依法解释当事人变更协议内容后,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亦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是对第61条的进一步规定和明确,不存在适用第61条就排斥第62条的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额借据本金真实性,如何认定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并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合同解除后约定损失赔偿金不适用违约金调整原则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损失赔偿金条款,除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外,一方当事人以数额过高或过低为由请求调整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未经共有人的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标的房屋为被告及被告的妻子共同所有,故,房屋的买卖必须经过房屋共有人的一直协商同意,才能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协议,故,本案涉及的原、被告之间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
未获得共有人同意 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效《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也指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正因为李咚与谢建的房屋买卖协议,未获得作为共有人之一的郭虹同意,决定了该协议因侵犯郭虹的共有权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物业服务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物业服务是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它是一种提供给业主的综合服务。一旦有物业服务提供给业主享受,就无法恢复到没有提供物业服务的状态。物业服务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转化为不当得利之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业主返还不当得利,即返还物业服务的劳务价值。
合同无效律师解析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因此取得了一定的使用权益,该利益虽不直接反映为货币或实物,但该使用权益可以物化为财产性利益,可以以使用费的方式体现,所以买受人应当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但是对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人返还,实践中处理不统一,一般以相同地段、相似房屋的租金标准作为参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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