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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用人单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形的处理
    日期:2015-03-14 点击:337次

    用人单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形的处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一种存在,一般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但却是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

  • 赔偿义务人能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5-03-14 点击:228次

    赔偿义务人能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既不是肇事车辆雅阁轿车运行的实际控制着,也不是该车辆运行利益的享有者,依法不应承担本案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应由车辆实际控制人被告李某某与直接侵权人被告孟某某连带赔偿。

  • 该案应否认定为工伤
    日期:2015-03-14 点击:285次

    该案应否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本案案情可知,张某是在上夜班的途中发生的事故,符合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认定以及责任划分
    日期:2015-03-14 点击:335次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认定以及责任划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最重要的就是确定侵权事实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侵权人承担的是特殊的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污染者需要证明其行为和损害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可见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对于污染者苛以较为严厉的责任。

  • 该案中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日期:2015-03-14 点击:325次

    该案中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交通事故中,原告作为遭受损失的损害者,虽然其同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应当考虑在事故发生时,其是不是驾驶司机,是否在车上等因素,进而对原告的身份作出准确定性。该案中,原告虽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并不是驾驶司机,也未在车上,则根据具体事实认定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宜在空间位置上把原告列为第三人,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超龄”农民工意外死亡所引发的几个法律问题
    日期:2015-03-14 点击:608次

    “超龄”农民工意外死亡所引发的几个法律问题河南省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河南省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作为发包方,在发包过程中在审查常某的建筑施工队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和安全建筑生产条件,才予以发包,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对韩某之死承担责任。

  •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法院判决维权
    日期:2015-03-14 点击:492次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法院判决维权本案被告作为劳动者,在受伤后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关系仍应自用工之日起发生,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放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学校不担责
    日期:2015-03-14 点击:601次

    放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学校不担责杨某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校方依法不承担相应责任。笔者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和教育机构,要注重提高孩子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应对危险的能力。特别是对农村孩子来说,有些是留守儿童,没有家长接送,自己徒步上下学要格外注意安全。再者,遭受权益侵害的弱势群体一定要懂得依法维权,寻求法律援助。

  • 本案责任划分能否不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日期:2015-03-14 点击:384次

    本案责任划分能否不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以作为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

  • 杨国强与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日期:2015-03-14 点击:422次

    杨国强与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一直是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原来法院一直判决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实践中,判决往往得不到实际履行,因为社保部门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对上述问题予以了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杜万华庭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上做出了准确说明,即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才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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