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依据《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时,幼儿园、学校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幼儿园、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精神,需要明确的是学校、幼儿园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或过失,同时也包括疏于管理、消极的不作为,粗心大意,违章操作等,都构成所说的过错。
如何界定医疗输血行为与感染丙肝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审理输血感染丙肝纠纷案件时,不论是输入患者身体内的血液带有丙肝病毒已经确定,还是由于血液标本未被保留或献血者无法查找而不能确定血液中是否含有丙肝病毒,都要求确定输血与感染丙肝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输血感染丙肝纠纷属医疗侵权诉讼,根据我国侵权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因果关系的一般规则,患者应举证证实输血行为与感染丙肝病毒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主张才能够得到支持。
诚信、公平原则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在实践中对医患双方均无过错的,概率极小的医疗反常事件同样依诚信、公平原则不应由单位分担损失。具体而言医疗行为具有救助性,是通过对疾病的诊治,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或精神健康,减少或消除患者的生理或精神痛苦,同时医疗行为具有局限性,人类对于疾病的认识和了解有一个深化的过程,一个探索的过程,由于科技发展的局限性,医疗行为在不同程度上对患者的身体可能会带来损害,包括利用现代医学知识无法诊断患者的疾病等等
浅析医患纠纷案件的现状及法医鉴定在其中的作用医院方更多强调的是由于客观方面造成的。认为误诊误治在医疗活动中在所难免,因为人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整体,而疾病本身是千变万化的、复杂多样的,其临床表现多不具有典型性,单纯由技术水平所致的误诊误治是无法避免的,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况目前我国人口大部分在农村,而医疗卫生的现状决定了病人有病就近就医,往往就诊于当地的村卫生所。这样,你就不能要求该村医具有三甲医院医生应有的技术水平,想当然就会出现误诊误治。
雇佣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在雇用人与雇员的法律关系中,可能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主要有四种:一、他人对受雇人所实施的损害形成的损害赔偿;二、受雇人对他人实施了损害形成的损害赔偿;三、受雇人对雇用人实施了损害形成的赔偿;四、雇用人对受雇人实施了损害形成的赔偿。其中一、三为一般侵权,本文所讨论的为二、四两种情况,即雇员在执行任务中致人损害和受损害时责任应该由谁负的问题。
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这种情况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让驾驶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在实务操作中,要正确区分,正确适用。在有的交通事故判决中,即让车主赔偿,又让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同时承担主要责任,这有悖于替代责任的原理,将追偿关系当成了共同赔偿关系。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处理时,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一方持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强调一点,如果公安机关出具的是不能确定受害方是指控车辆而造成的事故的结论,法院不予受理。
工伤赔偿的原则及其特征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实行的是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无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工伤赔偿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实行的则是职工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职工非主要过错情况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才能请求工伤赔偿,如果人身伤害事故是由职工本人故意或者主要过错造成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则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所以,工伤赔偿对职工适用的是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案件责任主体的认定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二是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审判实践我们经常发现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实际控制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除了上述5种情形外,还有转卖车辆未过户的情形。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同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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