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浅谈雇主的民事责任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目的不是要求雇员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而是诉讼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让其参加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相,作出正确的判断。参加庭审的第三人,可以主张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抗辩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而主张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数量逐年减少。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比率随着刑事被告人赔偿能力的提高,提起赔偿诉讼的比率降低,与发案比率成反比,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率有所提高。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思考再次鉴定的条件规定欠妥。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的是“两鉴终鉴制度”。即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鉴定机构为原鉴定机构的上级组织,而中华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着特殊的权利。一方面,再次鉴定的期限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在医疗事故中,由于案件的专业性比较强,医疗诊断的时间也有一定长的期限,案情相对一般来说要复杂一些,当事人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的理解本身就需要一定的时间。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及对策有的开发商利用自己的资质获取工程项目后,由于自己无资金开发,便把工程项目转包他人,或让他人挂靠自己的企业,但实际上已从他人手中获取工程的巨额回扣。次承包人可能在工程完结后赚不到钱,导致无法兑现农民工工资。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探析从理论上讲,拿不到工钱,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去法院起诉。可是诸多的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漫长的审理时限、期间在城里的生活花费等等,还有“裁决容易执行难”的尴尬,使多少本来想依靠法律维权的人退避三舍!农民工不愿去仲裁打官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找仲裁司法部门,是因为农民工们没有时间没有钱去仲裁打官司。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探因化解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人民法院自身应注重审执配合。即在案件诉讼阶段审理法官就应树立执行意识,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或对已经查扣而有可能存放时间较长而贬值的车辆,裁定先予执行,并且要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尽可能使案件得到调解结案并跟踪督促履行,减少执行压力。二是交警部门应增强与人民法院的协助、配合意识。发生交通事故后即应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车辆采取暂扣措施。
车辆挂靠单位的民事责任当分类认定车辆挂靠单位究竟承担何种责任,应当依据车辆与被挂靠单位挂靠关系紧密程度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分别是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者有限连带责任——在挂靠管理费收益限额内的连带责任。
浅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因果关系是否由肇事者赔偿伤者诱发或加重的疾病所需要的治疗费用,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交通损伤行为与诱发的或者加重的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司法解释,对治疗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疑义的,由被告方举证。就该案而言,朱某如对钱某的医疗费有异议的话,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朱某能证明有些医疗费用并非因交通事故而造成或引起,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谈挂靠车辆所有权归属问题机动车虽未办理转移过户手续,但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并不是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必然要件,仅是一种行政登记。《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审理工伤保险类行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新条例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了新变化。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新条例将上述规定变更为“(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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