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农村机动车肇事原因及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初探关于肇事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这方面存在的争议主要是损害责任的分担,其中又包含两种情况: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在非机动车或行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的责任分担;二是肇事双方为机动车,该事故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机动车双方如何分担责任的问题。
浅议旅游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析与认定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组织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向旅游组织者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就旅游合同本身的性质看,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关系,旅游合同生效后,旅游组织者即旅行社负有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顺利完成旅游的义务,旅游者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旅行社应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如果非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旅游者伤亡损害,属于违约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如果被挂靠人对事故车辆既无支配权和控制权,也不从事故车辆的运行中取得任何利益,被挂靠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这主要是指个人所有的车辆,以非从事运输经营单位的名义入户,以个人名义实际运行的情况。但是对允许事故车辆挂靠经营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浅析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历来是一个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问题。一般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认为“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 这里其实存在着几个比较重要的法律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认识存在误区。
校园伤害案哪些责任学校担学校和教师应摒弃旧的教学观念,树立现代教学理念,正确实施教管行为,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放任自己在履行教管职责中的不当行为,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第四,正确、合理解决纠纷。校园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要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进行处理,不能互相推诿,避免因方法不当扩大损失并造成新的伤害。在查清事实、保全证据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合理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正确进行诉讼。
医患纠纷何日才能“突出重围”医疗事故的产生多属多因一果,有的为多个医疗机构共同造成损害,有的属当事人与医疗机构的混合过错,在具体的审理中法官难以确定各医疗机构之间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有些鉴定虽有结论,但模棱两可,不能明确说明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有些同一问题的多份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法官认定责任困难重重。对在实践中常见的医疗机构事后涂改病历造成无法进行鉴定的行为,其与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可推定为存在医疗过错?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常感难以作出判决。
浅议医疗纠纷中的上访问题高额赔偿限制了医疗机构的作用发挥。医方是集医疗、预防、康复、救援、科研和应付突发卫生事件等职能于一身的公益事业机构,医疗资源不能为个体患者赔干赔净,造成其他患者不能医疗和康复。上访闹事行为也使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医院怕赔偿不敢治病,医生拍担责不敢实行新手术,最终会影响突破性医疗方案的实施和医疗科研水平的提高。
浅议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又称谁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损害的可能,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损害的侵权行为,它有两种情况:一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致他人损害,能够确定损害的结果是其中一个行为所造成的,但不知行为人是谁。如:甲、乙、丙三人打猎,同时朝一个目标射击,结果有一颗子弹打中了行人,但不知道该子弹具体由谁发射。二是数人共同实施某种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数人的行为都造成了损害的发生,但不知道各个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如何。
关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问题的探讨劳务派遣涉及三个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指挥管理关系。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权利义务分配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比较承揽人在交易活动中有特定的自主管理经营权,既可以自备设备、技术,又可以组织人员进行加工制作等相关经营行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所表现的法律行为结果是承揽人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雇工在雇佣活动中,必须按照雇主的自治意思从事相关活动,雇工没有自主权,雇佣合同法律关系所表现的法律行为结果是雇工提供单纯的劳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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