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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未签合同职工 工伤如何认定
    日期:2015-04-22 点击:293次

    未签合同职工 工伤如何认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抗辩理由:我局受理巩权的工伤申请是正确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期限是从建立工伤社会保障规范来要求的,不是法律上的时效规定,本案中原告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巩权申请的是工伤认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我局受理巩权的工伤认定申请是正确的。

  • 确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设想
    日期:2015-04-22 点击:233次

    确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设想无过错责任原则更利于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对受害人的公平不能以对加害人的不公平和损害社会秩序为代价。无过错责任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因此学说上也将其称为"危险责任"、"严格责任"。

  • 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对策
    日期:2015-04-22 点击:415次

    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对策民法通则设立相邻关系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准确地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根据这一法的价值确定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把握的“度”,并使之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常理。只有这样,裁判结果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探讨
    日期:2015-04-22 点击:307次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探讨医疗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有其独特的特点,把握好这些特点,对处理这类纠纷有很大的帮助。因为任何一种纠纷的解决方式,无论是诉讼、仲裁,还是调解和和解,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只有与所要解决的纠纷的特点相适应,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解决纠纷的功能。

  •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未送达企业该如何处理
    日期:2015-04-22 点击:635次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未送达企业该如何处理依法而不失灵活劳动争议案件毕竟是民事案件,因此在法律应用方面,应当以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我们要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性条款,但要视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如本案中在给机械厂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时候,我们可以适用诉讼中止。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日期:2015-04-21 点击:195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判断一个侵权行为应适用的归责原则时,应首先考虑是否有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的法律规定,如果有,则优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没有,则审查双方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如果一方或双方有过错,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有过错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双方均无过错,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 医疗费用评估的程序应当规范  
    日期:2015-04-21 点击:302次

    医疗费用评估的程序应当规范  一般是法医到相关的医疗单位咨询一下医生(或进入鉴定人名册的专家),医生根据自己日常工作中的经验,给出一个费用的大致数额。之后法医根据医生的意见,作出结论。这个费用数额不客观、不准确。有的医生接受了法院的咨询,但是不愿出具书面的东西。鉴定人员就根据医生的咨询意见,制作一个追记笔录,然后作出鉴定结论。

  •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标准应统一
    日期:2015-04-21 点击:349次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标准应统一目前在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评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不同的鉴定主体采用的标准不同,导致同一伤情出现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影响了怀法鉴定作为证据的效力公正性。二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标准的概略性、粗线条性为一些办案人员、鉴定人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大开方便之门。

  • 准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日期:2015-04-21 点击:251次

    准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对于准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笔者认为,由于准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完整的有机侵权整体无法分割开来,从而法律只能赋予他们一个加害人的身份,这就决定了其责任形式只能是连带赔偿责任。而且在责任的划分上,因为这种行为无法确定谁为加害人,根本无法分清各人的过错轻重,而且准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机会相当,过失欠缺一致,因此各准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平均分担责任额。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日期:2015-04-21 点击:235次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或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二种,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单方解除,也可以协商解除。单方解除另一方不服就形成劳动争议,是否准允就可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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