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本案虽名为行政法案例,但实质上却是劳动法案例。案件是围绕着劳动法律关系而展开的。只是由于法律规定由特定行政机关为工伤认定专门机关,所以才将行政机关“卷进”本案。类似的情况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商标权和专利权确权等等许多。因此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审查的重点并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而是关于争议的客观对象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并非审被告行为,而是审客观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单方诉前委托鉴定增多现象应引起重视鉴定人回避制度难以落实。司法鉴定程序虽然对鉴定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方当事人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因其利益关系所致,往往寻找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以获得有利的鉴定结论,此时,鉴定人一般不会提出自行回避。相对方当事人也难以了解委托人与鉴定人的利害关系,因而无法提供回避理由,从而使鉴定人回避制度难以落实,影响鉴定的公信力。
浅谈经济补偿金问题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通说认为,经济补偿金不是对过去贡献的补偿,也不是对未履行部分的违约补偿,而是对用人单位行使法定解除权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的一种帮助,经济补偿金更多的体现公平。此外还有四种基本学说:劳动贡献肯定与补偿说、社会保障说、法定违约金说、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校园侵权案件中未成人身权益保护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方式未成年人身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同时也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方面缺乏成熟的经验去遵循,各地的司法判例也不尽一致,这就决定了它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理论上不断总结。人民法院在这项工作中要坚持惩罚与保护并重,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管理创新,在审理校园侵权案件时发现校园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学校等教育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改进工作,消除隐患,共同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合法权益,共促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探讨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确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更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因此,交强险的根本特性决定了在交强险合同存续期间,无论车辆所有权是否变更,只要不属法律的免赔情形,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通肇事受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笔者认为,受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是否应列入赔偿项目,要看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肇事者既是车主也没有投保交强险,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不再赔偿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并且有实际车主,则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应予支持。
交通肇事受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笔者认为,受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是否应列入赔偿项目,要看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肇事者既是车主也没有投保交强险,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不再赔偿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并且有实际车主,则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应予支持。
劳动权益保护十大问题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是符合劳动法的,但现实中,一些企业在违约条款的内容上对劳动者很不公平,如经常可见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若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5万元。”可是,当你看遍了所有合同条款后发现,对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中却只字未提。这种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劳动者十分不利。企业用这样的合同条款形式对待员工的做法,是典型的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缺失的司法救济工伤保险待遇具有强制性,非营利性,保障性和互助互济性。从工伤保险待遇的这些特性,可以看出,是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国家通过强制方法向用工单位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适用基金。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探析第一,受害人必须是学校,包括各类学校的学生,既包括全日制的学生公害包括非全日制的学生,而且受到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而不包括外校到本校时受到损害的学生 。第二,损害地点是特定的。事故发生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场所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 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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