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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之间的“私了”有何风险
    日期:2019-10-29 点击:205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之间的“私了”有何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非营运轻型货车用于快递运输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
    日期:2019-10-27 点击:180次

    非营运轻型货车用于快递运输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及车辆营运证。根据该条,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的货运车辆,无论为自己还是不特定他人从事运输行为,行驶证都不需要登记为“营运”。即登记为“营运”或“非营运”仅为运管部门基于道路运输管理需要而进行的区分,与是否从事经营性行为并无必然对应关系。

  • “冒名工作”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保费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日期:2019-10-27 点击:187次

    “冒名工作”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保费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 社保中心以未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合理
    日期:2019-10-27 点击:190次

    社保中心以未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合理本案中,原告确未提交第三人许某某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但被告未告知对方需提交《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且审核为第三人办理了工伤保险。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第三人缴纳工伤保险的时间累计超过三年。另外,被告亦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在参加工伤保险时已患有职业病。因此,被告作出答复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 劳动者恶意索赔 被法院判决驳回
    日期:2019-10-27 点击:276次

    劳动者恶意索赔 被法院判决驳回本案的依法处理,既充分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诚信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人民法院在审理劳资纠纷时,应不偏不倚,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坚决打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单方解除合同并扣留工资应该如何维权
    日期:2019-10-27 点击:168次

    单方解除合同并扣留工资应该如何维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 驾车避让不当撞死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日期:2019-10-27 点击:120次

    驾车避让不当撞死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所谓发生了现实危险,是指法益正处于客观存在的威胁之中,或者说,法益已经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关于紧急避险行为中危险的来源,通常不难认定,有自然力量造成的危险、动物袭击造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等等;但是,行为人对自己招致的针对他人的危险,是否允许紧急避险,则有不同的看法

  • 招牌掉落砸坏违章停放车辆 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2019-10-27 点击:189次

    招牌掉落砸坏违章停放车辆 责任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代驾提前结束行程后醉酒乘客自驾意外死亡
    日期:2019-10-27 点击:218次

    代驾提前结束行程后醉酒乘客自驾意外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朋友小杨通过手机软件呼叫代驾,被告公司指派季师傅接单,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被告公司负有将客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季师傅在尚未到达目的地时,提前终止服务,并放任已经醉酒的老陈驾驶车辆离开,轻信其能够自行驾车回家,最终导致其发生单向事故死亡,对此,季师傅存在过错。季师傅的代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 汝阳县法院集中开庭、宣判一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日期:2019-10-27 点击:221次

    汝阳县法院集中开庭、宣判一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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