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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非行政化面临的问题及其化解
    日期:2019-11-09 点击:175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非行政化面临的问题及其化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当作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目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视为一种非行政化的技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书视为一种普通的技术认定证据。但是,这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非行政化引发了实践中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 如何把握超载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定罪量刑依据
    日期:2019-11-08 点击:172次

    如何把握超载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定罪量刑依据由于超载型危险驾驶情况较为复杂,不同情形的超载型危险驾驶所反映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有不同,加之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超载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进行细化解释,所以法院在审理超载型危险驾驶案件之时,应该全面考量案情,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认罪态度、行为危险性等情节,在定罪量刑时综合判断,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网络购物标价错误后的法律责任认定
    日期:2019-11-07 点击:527次

    网络购物标价错误后的法律责任认定网络购物属电子商务中最为广泛使用的一类,其意指买卖双方通过网络为平台进行相互间的意思表达,通过此平台确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同行为。消费者意欲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往往需在其相关网站上注册帐号并登录,选定商品或确定服务项目后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随即在对应支付页面选择支付方式并完成相应付款行为,最后由卖方通过物流配送体系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地址,买方签收货物后即合同履行完毕。

  • 无书面劳动合同未必就是“临时工”
    日期:2019-11-07 点击:137次

    无书面劳动合同未必就是“临时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解除证明,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 驾车追逐逼停汽车致人死亡行为如何定性
    日期:2019-11-07 点击:202次

    驾车追逐逼停汽车致人死亡行为如何定性,被告人熊某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追逐、逼停他人所驾车辆,而且在天工大道上以每小时70-80公里的速度行驶,超过城区限速将近一倍,其应当明知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却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车辆翻车,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熊某的主观故意应为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开车“碰瓷”索要修车费如何定性
    日期:2019-11-03 点击:146次

    开车“碰瓷”索要修车费如何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甲等五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实施了“碰瓷”这种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诈骗行为,且其虚构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赔付了修车费,五名被告人也因此获取了财产,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外逃不构成逃逸
    日期:2019-11-03 点击:203次

    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外逃不构成逃逸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交通肇事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往外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后将人向前推行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日期:2019-11-03 点击:262次

    交通肇事后将人向前推行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姚某的重伤是由过失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还是由肇事后故意向前推行的行为造成的,无法查清。根据罪疑从轻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全案应定交通肇事罪。

  • 乘客未系安全带发生事故怎么办
    日期:2019-10-29 点击:199次

    乘客未系安全带发生事故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根据原告的伤情,能够认定原告因未使用安全带致使加重其伤情,故原告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

  •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之间的“私了”有何风险
    日期:2019-10-29 点击:134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之间的“私了”有何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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