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车辆停路边被撞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案件中胡某在道路临时停车时,已经妨碍了主干道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增加了其他车辆的危险,属于违规停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特种车辆作业发生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赔偿挖掘机属于特种车辆,主要用于专项作业,因此更多的事故发生在作业中。投保交强险的目的即为了保障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及从事作业对不特定的第三人造成利益损失时分散风险,因此能按照交强险赔偿。
幼儿玩滑滑梯不慎骨折责任如何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的认定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害危险的行为,且该行为已经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其与共同加害行为的区别是:1、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在两人以上,如果仅仅是一人所为则只能构成一般的侵权行为;2、在主观上是否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即意思联络: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则成立共同加害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则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扣留工资该如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工作期间见义勇为受伤 能认定为工伤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该条规定只列举了抢险救灾这一外在表现形式,但是用了个“等”字,且界定内涵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因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具备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便具备该条规定的适用条件。
2019年度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9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官网公布《2018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2018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增长7.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6%;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好意同乘”发生车祸、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最高法民一庭意见)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非典型性劳动关系的认定认定非典型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慎重,要综合多种特征而且该多种情形需要并存。最起码要1、工资支付记录;2、劳动者是否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怎么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报名表、登记表、考勤记录等。
议“好意同乘”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搭便车发生上述事故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好意人基于善意搭载他人却要面临高额赔偿,同乘人因为无偿搭乘需要承担巨大风险,如何尽量消除好意人与同乘人之间因搭乘产生的侵权尴尬,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将好意搭乘的风险降至最低,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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