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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法院集中开庭、宣判一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日期:2019-10-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汝阳县法院集中开庭、宣判一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8月16日上午,汝阳县人民法院对4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开庭宣判,4名被告人为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

李某某、魏某某、曹某某、柴某某4名被告人,均系近期被汝阳县公安机关查获的醉酒驾驶者。其中,被告人柴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处罚过;被告人魏某某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7 mg/100ml;李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3 mg/100ml。

四被告人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均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汝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4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1、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是醉酒驾车。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特别应当注意的是,除各式小轿车、中巴车、大巴车等外,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也属于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通常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3 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单向事故,导致自己受伤,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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