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本案中,张某虽与青岛电梯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的劳动合同,但因新冠疫情的爆发,张某实际于2020年4月1日才向该公司提供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4月1日建立,张某要求该公司补发2020年2月3月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保密协议约定的商业秘密范围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管某与软件公司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书》具备劳动合同条款,属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保密事项双方也作出了相应的约定,如管某泄露了软件公司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在庭审中软件公司承认该公司对客户名单等资料并未采取保密措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规定,软件公司对客户名单等资料未采取保密措施,上述资料并不属于商业秘密,故软件公司主张管某泄露商业秘密的事实不能成立,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软件公司的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应正确计付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的工资及生活费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分段向员工支付工资及生活费,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正常工资,超过该期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本案对稳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具有导向作用。
审理工伤案件的20个答复+7个法官会议纪要+3个指导案例+16个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20个答复因第三人侵权死亡且属于工伤情形的,死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赔偿已经支付医疗费用的,不得主张工伤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7个行政法官会议纪要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3个指导案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3.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案件审理的16个公报案例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的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建筑业职工特别是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建筑施工行业的用人单位的认定不能简单依据工伤认定书的记载,即虽然工伤认定书载明受伤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为建筑公司,但并不能因此就认定劳动者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等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
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还能认定工伤虽然劳动者系借用他人名义到用人单位工作,但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安排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实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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