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种苗北京公司诉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当事人约定对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影响
入库编号:2025-13-2-161-003
裁判要旨:品种权人与侵权人就有关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约定,在性质上系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预先达成的一种简便计算及确定方法,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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