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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者因自身违法行为而发生损害的应当自负责任

日期:2025-05-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某某诉某区城市管理部门健康权纠纷案——饮酒者因自身违法行为而发生损害的应当自负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朋友饮酒后,于凌晨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马路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其电动自行车前轮与路侧马路牙发生碰撞,张某某摔倒并撞击到头部,导致头骨骨折及脑部、面部、眼睛受伤。后经鉴定,张某某伤情右眼盲目 5 级符合八级伤残,面部多处条状瘢痕符合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符合十级伤残。交管部门就对交通事故予以受案,其在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是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对于张某某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处以罚款 50 元。后,张某某认为其系头部撞击到路侧人行道上的指示杆底部受伤,某区城市管理部门对指示杆的设置及管理有所不当,故以某区城市管理部门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其损失一百余万元。

【生效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应符合有违法行为、行为人存在过错、受害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本案中,张某某系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导致其自身摔倒受伤,其受伤过程应系其高速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后头部与坚硬物发生撞击,撞击位置高度可能为位于人行道上的指示杆底部侧面凸起的片状物处。张某某关于其系撞击在片状物间隔中鉾钉上之主张,并无充分依据支持且缺乏合理性。某区城市管理部门系涉案指示杆之产权人和管护方,张某某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某区城市管理部门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从在案证据显示的指示杆的相关设计要求来看,该指示杆底部片状物系与底部法兰盘相连的加劲肋,其作用应为与法兰盘、螺栓相配合以稳固固定指示杆立柱。现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指示杆的设置存在不当之处以及某区城市管理部门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张某某要求某区城市管理部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当事人因饮酒和超速驾驶电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法治精神,侵权责任的认定须依法进行,当事人亦需要本着理性的态度寻求权利救济。本案中,张某某因自身饮酒和超速驾驶电动车之违法行为而发生损害,应当自负责任。此案能够提醒公民以此为戒、规范自身,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助力文明饮酒、知法守法社会风气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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