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坐地铁出站转乘坐自动扶梯受伤后的责任承担
参考案例 李某甲诉上海地铁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4-08-2-116-001 / 民事 / 运输合同纠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11.11.28 / (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2651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乘客乘坐地铁出站转乘坐自动扶梯,不属于运输合同履行期间,不适用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有免责事由的规定。但提供安全的电梯系运输合同中地铁公司所负的从给付义务,旅客亦负有谨慎使用义务,发生事故时,由地铁公司及旅客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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