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冯某与张某、某网络拍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网络拍卖平台发布一则车辆拍卖信息,平台显示该车合格证等手续齐全。同日,买受人冯某经拍卖以 36000 元成交,并于 3 日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车全款。成交后,某网络拍卖平台工作人员与冯某交涉,称此车存在过户风险可退,冯某同意退款,几日后某网络拍卖平台工作人员又表示可以过户,并要求冯某尽快至某网络拍卖公司武汉分公司提车。
一周后,冯某前往武汉提车,提车后对车辆进行维修、喷漆等,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通知该车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冯某联系某网络拍卖公司解决过户事宜,公司表示该车拍卖时未被查封,未能就过户事项予以解决,冯某因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成交确认书,某网络拍卖公司退还购车款 36 000 元并支付冯某物流费 1600 元、车辆维修费 1680 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冯某提交的成交确认书、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认定冯某与某网络拍卖公司成立拍卖合同关系。冯某通过竞拍取得涉案车辆后,因涉案车辆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致使其通过拍卖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冯某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四十条以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本案中,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某网络拍卖公司对车辆可能被查封的情况是明知的,但其工作人员向冯某承诺车辆没有问题,现涉案车辆因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导致拍卖合同关系解除,故冯某有权要求某网络拍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冯某返还某网络拍卖公司涉案车辆,某网络拍卖公司应返还冯某车辆价款以及物流费、维修费。
二审中,冯某与某网络拍卖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解除成交确认书,某网络拍卖公司返还冯某购车款 36 000 元。
【典型意义】
拍卖是二手车买卖的一种方式。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本案是一起通过拍卖方式买卖二手车的案件,法院通过判决拍卖人退还拍卖价款并赔偿竞买人的相关损失,引导拍卖人切实履行自身义务,规范拍卖行为,促进二手车拍卖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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