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许某等生命权纠纷案——饭局组织者因自身原因饮酒过度,其他同饮者并无明显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刘某之夫甲某清晨六点半左右邀请鲁某、李某等人前往许某经营的餐馆吃饭,期间甲某存在饮酒行为,后大约八点饭局结束,一行人离开餐馆。当日中午十点左右,甲某再次来到该餐馆,并陆续邀请鲁某、谢某、于某前来就餐,期间除于某外,其他人存在饮酒行为。在谢某、鲁某陆续离开后,甲某趴在餐桌上睡觉并伴有呼噜声。后餐馆经营者许某、服务员马某及于某发现甲某异常,随即对甲某进行心肺复苏并拨打 120 同时报警。甲某在送入医院后抢救未果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甲某之妻刘某将餐馆经营者许某、服务员马某,当日参加饭局者李某、鲁某、谢某、于某诉至法院,主张甲某系受上述六人邀请参加饭局,期间六人存在劝酒、灌酒行为导致甲某饮酒过度,故要求六人共同对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承担 50%的民事赔偿责任。
【生效裁判】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及审理重点在于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强行劝酒行为及共饮后是否尽到相应救助义务。因餐馆经营者许某、服务员马某并未参与同席饮酒活动,在发现甲某异常后亦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故二人对甲某的死亡并无过错。李某、于某、谢某、鲁某均系受甲某邀请前往饭局,但李某早上离开后并未参与中午的饭局,其亦不存在过错。当日,于某未饮酒,谢某、鲁某与甲某共同饮酒,但并无证据证明三人存在强行劝酒、灌酒等行为。饮酒结束后谢某、鲁某先行离开,甲某当时并无异常,之后甲某趴在餐桌上休息并伴有呼噜声,于某将甲某休息的视频发给甲某之妻刘某,刘某未就此提出异议。在发现甲某异常后,于某与许某、马某共同参与抢救,应认定于某已尽到合理照顾及救助义务。而甲某自身存在长期饮酒习惯,其理应了解自己身体状况及过度饮酒的危害。甲某放纵饮酒的行为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判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聚会中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但饮酒者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合理控制饮酒量,避免过度饮酒对身体造成损害。本案中,甲某在事发时已 54 岁,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理应知晓自己的酒量和身体情况,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伤害的后果应当具有预见能力。据了解,甲某有长期饮酒习惯。事发当日,甲某清晨即开始饮酒,中午继续组织他人共同饮酒,后因过度饮酒引发身体不适后去世。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行劝酒、灌酒行为,共同饮酒人在事后救助方面亦已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故共同饮酒人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而饮酒者应对自己放纵饮酒行为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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