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 产品责任

辅助驾驶功能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的审查标准

日期:2025-07-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舒某贵诉怀化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大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辅助驾驶功能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的审查标准

入库编号:2025-07-2-373-006 / 民事 / 产品责任纠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1)湘1202民初768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7.14

裁判要旨

认定配备辅助驾驶系统的车辆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如对该辅助驾驶功能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以“不合理危险”作为判断标准。综合考量司法鉴定意见、技术发展水平、以及生产者一方告知义务履行情形等因素,有关功能达不到普通消费者基于车辆广告宣传、使用说明书等所产生的合理安全期待的,可以依法认定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以现有技术尚待完善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