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贵诉怀化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大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辅助驾驶功能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的审查标准
入库编号:2025-07-2-373-006 / 民事 / 产品责任纠纷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1)湘1202民初768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7.14
裁判要旨
认定配备辅助驾驶系统的车辆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如对该辅助驾驶功能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以“不合理危险”作为判断标准。综合考量司法鉴定意见、技术发展水平、以及生产者一方告知义务履行情形等因素,有关功能达不到普通消费者基于车辆广告宣传、使用说明书等所产生的合理安全期待的,可以依法认定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以现有技术尚待完善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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