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我市经营美甲店期间,未经监管机关批准,在没有取得食品、保健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上线人员张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没有合法来源的减肥产品,并通过微信向多名客户销售。部分客户从王某处购进案涉产品后转售他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部分案涉商品,并检测出违法食品添加剂西布曲明。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销售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以及王某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本案系打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典型案件。案涉添加剂西布曲明可能导致心脑血管病症,并对人体的消化、神经以及心血管系统造成伤害,国家明确要求停止对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本案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保障了消费者食品安全。同时,对案件中发现的监管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构建更为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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