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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发生自燃,该找谁赔偿?法院判了!

日期:2024-04-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汽车发生自燃,该找谁赔偿?法院判了!

来源丨湖南高院

车售出四年多,转手两趟,行驶七万余公里,突然发生自燃,生产商、销售商谁来担责?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刘某以29.68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置一辆仅行驶半年的二手车,行驶近四年,总里程七万公里。2022年2月,车辆在某次行驶途中突然发生起火。

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为车辆引擎盖内,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吸烟不慎等原因引发火灾,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油路故障等原因。

经查,刘某购车至车辆起火期间,该车辆在某汽修厂维修保养9次。

经评估,涉诉车辆因起火造成的损失为21万余元。刘某将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生产商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2022年5月,汽车生产商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官网发布“某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XX汽车”,载明:“辅助冷却液泵可能会发生短路和/或过热,导致局部温度过高造成相关零件熔蚀,严重时还可能导致发动机舱着火”。刘某起火的车辆属于被召回系列。

华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车辆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涉诉汽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因涉诉车辆损毁严重,不具备鉴定条件,审理过程中终止了对涉诉车辆起火原因的鉴定,因此无法确定导致涉诉汽车自燃的直接原因。但是,涉诉车辆属于被召回系列,综合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可以初步证明涉诉车辆存在质量缺陷。此外,小汽车作为现代化的工业制成品,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普通消费者因缺乏专业知识,几乎不可能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且因该缺陷导致车辆自燃,而生产者无疑比普通消费者具有更强的汽车专业知识和更强的举证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七条的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本案应由生产商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汽车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汽车不存在质量缺陷,综上,可以推定涉诉汽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二、责任如何承担。作为汽车购买者和使用者的刘某理应知晓,对汽车进行定期保养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消除隐患、预防故障发生、减缓劣化过程,此为汽车使用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保养手册》规定,每隔 24个月或每隔 10000km 需对车辆进行常规保养。涉案车辆的维修保养周期符合保养手册的规定,但刘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维修时的里程数,维修材料的来源,保养项目是否齐全,应当认定刘某在汽车保养方面存在过失,对汽车自燃事故发生及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现未有证据证明汽车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产品缺陷产生,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生产商某汽车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刘某承担 10%的责任,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90%的责任,判决某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刘某18.9万余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关于汽车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因为车辆技术含量高,使用周期长,造成了部分消费者维权的实际困难,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的规定,既避免了销售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极限拉扯”,又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该车辆虽然是他人从某销售公司购得后,又转手卖给刘某,但并不影响刘某作为该汽车的消费者,在该汽车自燃受到了财产损害后,向某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要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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