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中个人和家庭生活消费需要合理范围的认定(2025.2.24)
参考案例:曾某诉陈某友、南川区丰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5-07-2-373-001 / 民事 / 产品责任纠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渝05民终566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2.24
裁判要旨
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并请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不符。人民法院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关于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在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时,应当综合考量食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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