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受周某雇佣在某生猪屠宰加工厂工作。为达到非法获利目的,周某指使李某及王某、刘某、张某(均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给待宰生猪注射兽用肾上腺素和阿托品后再注水的方式提高生猪出肉率。经行政执法部门调查,该屠宰场共计给三百余头待宰生猪打药注水。注水生猪及其肉制品销售金额达九十余万元。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受他人雇佣,在猪肉产品生产过程中向待宰生猪打药、注水,使被打药注水的猪肉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食品安全风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禁止李某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守护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本案中,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生猪注水注药,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酌情从重处罚,同时对李某适用从业禁止预防性措施,对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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