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可能引发歧义的内容作出准确全面解释说明,商家应承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朱某通过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某品牌二手车一辆,价款为 13 万余元,双方签订《委托购车&交易保障服务合同》。交易前,朱某明确提出自己买车的前提为车辆不是事故车,工作人员回复保证不是事故车。
一年后,朱某去 4S 店保养时发现涉案车辆在购买前曾两次发生交通事故并进行维修。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汽车服务公司返还购车款及服务费并三倍赔偿购车款。
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其并非车主,不应承担车主的法律责任,并主张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委托购车&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和服务 app 界面均约定及提示重大事故车认定标准或排除方式,该标准已符合二手行业管理及国家标准。
《委托购车&交易保障服务合同》载明,甲方所购车辆为二手车,不可避免存在隐蔽瑕疵、质量或使用功能问题,基于各种因素可能仍无法识别和检测这些隐蔽瑕疵、质量或使用功能问题,某汽车服务公司无法作出车辆无质量问题的绝对承诺。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二手车交易的基本知识及行业惯例,二手车交易中事故车的认定应满足相关国家鉴定评估标准而非泛指任何出现过事故的车辆。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保证涉案车辆从未出现过任何事故,合同中对于红线车(事故车)的情形进行了列明,涉案车辆的事故维修明细及程度并不存在核心部位或主要架构损坏等合同中列明的重大事故车辆的情形,亦不足以证明符合国家相关鉴定评估标准的重大事故车,故朱某主张某汽车服务公司存在欺诈的依据不足。
但在交易过程中,某汽车服务公司作为中介服务及委托购车交易保障的提供方,作为全国范围内专业二手车交易平台,对于涉案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的情况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但其并未尽到了合理的勤勉及注意义务,且其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亦未对事故车的明确行业标准及可能引发的歧义向朱某作出准确、全面的解释说明,损害了朱某作为委托人合法权益,其服务存在明显瑕疵。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酌情判处某汽车服务公司赔偿朱某合理损失 30000 元。
【典型意义】
专业的二手车中介人相较普通消费者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其应当在交易中对于容易引发误解的重大事项向消费者进行解释说明。虽然国家标准对于事故车的认定以事故造成一定程度损伤作为标准,但普通消费者通常无法详细了解上述信息,会误以为发生过事故的车辆即为事故车。专业二手车中介人不应混淆概念,作出容易引发歧义的表述,而应当向消费者解释清楚,由消费者在真实认知车辆信息的前提下,作出购买决定。本案通过判决公司对其模糊陈述、未解释说明造成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行为承担责任,督促相应主体规范自身宣传行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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