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全面告知车辆部件信息,商家应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张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作为买方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卖方签订《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某品牌新能源二手车一辆,售价 54 万余元,当日为张某办理了车辆登记。
签合同前,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告知张某车辆更换过电机,张某亦询问了解了具体更换情况。张某要求查看车辆维修保养记录,某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只做过一次维修就是更换电机,并未提供其他维修保养记录。张某完成车辆登记后一个月,某汽车销售公司告知张某经过查询发现车辆一年前存在其他维修和出险记录,并表示之前也不知情。车辆售后服务公司出具说明载明:该车辆确系发生事故,预估损伤修复维修费为 4500 元,保险公司将维修费打款至售后服务公司,但并未实际维修,故只有出险记录无维修记录,目前已将保险公司支付的维修费退还。某汽车销售公司主张其因未查到维修记录故误以为车辆不存在事故。
张某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张某购买涉案车辆前,某公司已将车辆更换电机及车辆前部受损情况告知张某,本案相关证据可印证某公司不了解车辆发生过事故,因此某公司不存在隐瞒涉案车辆右后轮部位受损情况的故意。其次,就电动汽车而言,电机属于直接关系行车安全和性能的重要部件,电机更换情况可能会直接影响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某公司已将电机更换及车辆前部擦伤情况予以告知,张某购买价格存在较大幅度优惠,张某是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最后,涉案车辆右后轮部位虽发生过剐蹭,但车辆右后轮部位并未进行实际维修,可以认定车辆右后轮部位剐蹭属显著轻微,并不足以导致张某因此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购车行为。
某公司虽不构成欺诈,但车辆出险情况应属其可以查询获取的信息,某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前未全面查询车辆信息,未尽审慎注意之义务,侵犯了张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令某公司赔偿张某一定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发展迅速,二手新能源车交易也随之壮大,但新能源车因其车辆构造、动力系统、质保政策与传统燃油车存在差异,购买时关注事项、检查重点应当根据车辆特点确定。新能源车的电池、电机、电控系统对于车辆性能较为重要,应当予以重点检查,对于核心部件情况未能核实告知消费者,可能会被认定为欺诈。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放松对其他非核心部件的检查义务,如果存在其他瑕疵未能依法核查,则可能被认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赔偿相应损失。本案通过对新能源车辆与燃油车核心部件进行区分,确定该案新能源二手车欺诈的行为标准,既保护消费者权利,又不过度增加二手车经销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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