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敏诉泰州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具有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发生交通事故的产品责任认定
入库编号:2025-07-2-373-007 / 民事 / 产品责任纠纷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20 / (2023)苏12民终109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7.15
裁判要旨
车辆辅助驾驶功能目前处于快速发展更迭阶段,应结合车辆就相关功能所作的广告宣传、使用说明等,审慎确定一般消费者安全期待的边界。在没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汽车用户手册、销售公司等已经就辅助驾驶系统的功能局限作出明确警示说明的,通常不宜将该功能局限认定为“未达到一般消费者安全期待”,进而认定车辆存在产品缺陷。驾驶人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以该功能局限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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