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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

日期:2023-08-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45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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